各縣(區)建設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克扣和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湖政發〔2004〕29號)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了《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0日起,辦理湖州市區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儲存手續。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建設廳轉發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勞社監〔2004〕179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建設廳關于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見》(浙勞社監〔2003〕232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克扣和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湖政發〔2005〕29號)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建筑業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和園林綠化企業。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承接施工業務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銀行專戶儲存資金,所有權仍歸儲存施工企業。因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行為,造成農民工投訴、上訪等事件時,建筑施工企業一時資金短缺無力支付或因其他原因拒絕支付的情況下臨時應急使用。
第四條 按建筑施工企業的主項資質等級,儲存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標準額度為: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建筑施工企業100萬元人民幣,施工總承包二級企業和專業承包一級企業50萬元人民幣,施工總承包三級企業和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下企業25萬元人民幣,其中注冊資本金在50萬及以下的企業10萬元人民幣。當建筑施工企業的主項資質有變化時,應當及時按變化后的主項資質等級標準額度儲存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承接施工業務前,應當按本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銀行專戶儲存資金(“儲存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申請”詳見附件一、“儲存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工作聯系函”詳見附件二),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勞動工資支付應急保障金儲存證明》(詳見附件三)。
第六條 當發生農民工投訴、上訪等勞資糾紛事件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經調解后,建筑施工企業與農民工雙方共同認定,如在商定期限內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資或拒絕支付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暫時收回該企業的《勞動工資支付應急保障金儲存證明》,并會同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向存儲專戶銀行發出《提取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詳見附件四),同時向欠薪企業發出《立即提取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發放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通知》(詳見附件五),由欠薪企業提取存儲的部分或全部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專項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特殊情況下,可按有關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規定和要求,直接發放欠薪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提取使用了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及時按已提取使用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額度的3倍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銀行專戶儲存資金,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回《勞動工資支付應急保障金儲存證明》,其辦理手續與上述第五條相同。
第七條 當發生經調解無效,并且該企業的勞動工資支付應急保障金儲存額不足于支付該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時,被拖欠工資的民工可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當建筑施工企業在湖州市市區范圍內未承接到施工業務,或承建的所有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已超過6個月,欲退出湖州市市區建筑市場,全額支取本企業交納的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時,由建筑施工企業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要求退還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申請(詳見附件六),同時交回《勞動工資支付應急保障金儲存證明》。
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符合退還條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湖州建設信息”網(網址:http://www.hujs.com)上向社會公告20個工作日,如未收到欠薪投訴的,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存儲專戶銀行、申請企業發出《全額退還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詳見附件七),建筑施工企業方可全額支取本企業交納的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包括利息)。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各建筑施工企業的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存儲情況及時在“湖州建設信息”網上公告。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業務發包給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已存足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須嚴格把關,應當選擇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已存足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否則按《湖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扣分,情節嚴重者將作為不良行為,在“湖州建設信息”網上公示。
湖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站應嚴格監管,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責令改正,并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專戶銀行應積極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有關管理工作,快速辦理存取手續及其他相關工作。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不得允許建筑施工企業支取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
第十條 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存儲、支取及拖欠工資的發放工作。同時,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直接將工資支付給農民工,嚴禁將農民工工資交由“輕工承包者”(俗稱“包工頭”)以及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發放,杜絕發生農民工工資糾紛。
第十一條 務工人員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筑施工企業如發現務工人員借清欠之名蓄意敲詐、誣告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對建筑業企業在未辦理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儲存,或未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存足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承接施工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者,將作為企業的不良行為在“湖州建設信息”網上公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湖州市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因拖欠而造成投訴、上訪等事件,除作為該企業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情節嚴重者予以公示外,要與建筑施工企業行業信用評比、企業的資質資格以及其他各類評優評獎直接掛鉤。
對不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工作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其不良行為進行公示,情節嚴重者限制其市場準入,特別惡劣者將清出市場。
對違反有關勞動工資方面法律、法規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經理,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屬吳興區、南潯區、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或負責實施的工程項目,分別由該三區相關部門負責做好勞動工資發放的日常監管、調解、協調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分別及時通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必須動用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情況時,應及時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銜接聯系。
第十四條 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應當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解釋,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未詳事宜,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議解決。
附件一:
各縣(區)建設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克扣和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湖政發〔2004〕29號)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了《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0日起,辦理湖州市區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儲存手續。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建設廳轉發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勞社監〔2004〕179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建設廳關于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見》(浙勞社監〔2003〕232號)、《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解決克扣和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湖政發〔2005〕29號)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精神,結合我市建筑業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和園林綠化企業。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承接施工業務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銀行專戶儲存資金,所有權仍歸儲存施工企業。因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行為,造成農民工投訴、上訪等事件時,建筑施工企業一時資金短缺無力支付或因其他原因拒絕支付的情況下臨時應急使用。
第四條 按建筑施工企業的主項資質等級,儲存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標準額度為: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建筑施工企業100萬元人民幣,施工總承包二級企業和專業承包一級企業50萬元人民幣,施工總承包三級企業和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下企業25萬元人民幣,其中注冊資本金在50萬及以下的企業10萬元人民幣。當建筑施工企業的主項資質有變化時,應當及時按變化后的主項資質等級標準額度儲存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承接施工業務前,應當按本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銀行專戶儲存資金(“儲存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申請”詳見附件一、“儲存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工作聯系函”詳見附件二),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勞動工資支付應急保障金儲存證明》(詳見附件三)。
第六條 當發生農民工投訴、上訪等勞資糾紛事件時,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經調解后,建筑施工企業與農民工雙方共同認定,如在商定期限內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資或拒絕支付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暫時收回該企業的《勞動工資支付應急保障金儲存證明》,并會同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向存儲專戶銀行發出《提取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詳見附件四),同時向欠薪企業發出《立即提取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發放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通知》(詳見附件五),由欠薪企業提取存儲的部分或全部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專項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特殊情況下,可按有關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規定和要求,直接發放欠薪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提取使用了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及時按已提取使用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額度的3倍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銀行專戶儲存資金,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回《勞動工資支付應急保障金儲存證明》,其辦理手續與上述第五條相同。
第七條 當發生經調解無效,并且該企業的勞動工資支付應急保障金儲存額不足于支付該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時,被拖欠工資的民工可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當建筑施工企業在湖州市市區范圍內未承接到施工業務,或承建的所有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已超過6個月,欲退出湖州市市區建筑市場,全額支取本企業交納的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時,由建筑施工企業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要求退還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申請(詳見附件六),同時交回《勞動工資支付應急保障金儲存證明》。
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符合退還條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湖州建設信息”網(網址:http://www.hujs.com)上向社會公告20個工作日,如未收到欠薪投訴的,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存儲專戶銀行、申請企業發出《全額退還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詳見附件七),建筑施工企業方可全額支取本企業交納的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包括利息)。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各建筑施工企業的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存儲情況及時在“湖州建設信息”網上公告。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業務發包給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已存足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須嚴格把關,應當選擇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已存足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否則按《湖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扣分,情節嚴重者將作為不良行為,在“湖州建設信息”網上公示。
湖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站應嚴格監管,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責令改正,并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專戶銀行應積極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有關管理工作,快速辦理存取手續及其他相關工作。未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不得允許建筑施工企業支取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
第十條 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存儲、支取及拖欠工資的發放工作。同時,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直接將工資支付給農民工,嚴禁將農民工工資交由“輕工承包者”(俗稱“包工頭”)以及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發放,杜絕發生農民工工資糾紛。
第十一條 務工人員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筑施工企業如發現務工人員借清欠之名蓄意敲詐、誣告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對建筑業企業在未辦理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儲存,或未按本暫行辦法規定存足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在本市市區范圍內承接施工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者,將作為企業的不良行為在“湖州建設信息”網上公示。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湖州市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與公示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因拖欠而造成投訴、上訪等事件,除作為該企業的不良行為予以記錄,情節嚴重者予以公示外,要與建筑施工企業行業信用評比、企業的資質資格以及其他各類評優評獎直接掛鉤。
對不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相關工作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其不良行為進行公示,情節嚴重者限制其市場準入,特別惡劣者將清出市場。
對違反有關勞動工資方面法律、法規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經理,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屬吳興區、南潯區、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轄或負責實施的工程項目,分別由該三區相關部門負責做好勞動工資發放的日常監管、調解、協調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分別及時通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必須動用勞動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的情況時,應及時與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銜接聯系。
第十四條 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應當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解釋,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未詳事宜,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議解決。
Copyright ? 2011 www.peasantpizzeria.com,All right reserved. 版權所有:浙江金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浙ICP備11035387號-1 湖州網站建設:浙北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