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有關部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第17條的規定,省發改委制定了《浙江省招標公告發布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浙江省招標公告發布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公告發布行為,保證招標人及時、公開、正確地發布招標公告,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內容擬定、備案審查、媒介發布、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相對集中、適度競爭、受眾分布合理的原則,除國家指定發布媒介外,省發改委指定《浙江招標投標網》(http://www.zjbid.cn)、《浙江日報》、《浙江法制報》以及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等十一市的機關報,為本省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發布媒介。
第四條 凡是符合《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及省、市政府規定規模標準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國家審批或核準項目的招標公告,還應當同時在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未在指定媒體發布公告的,視為未公告。
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
第五條 《浙江招標投標網》為指定的網絡媒介。全省所有必須招標項目的公告都應當在《浙江招標投標網》上發布。
浙江日報、浙江法制報、杭州日報、寧波日報、溫州日報、湖州日報、嘉興日報、紹興日報、金華日報、衢州日報、舟山日報、臺州日報、麗水日報,為指定的紙質媒介。浙江日報、浙江法制報為省級紙質媒介;杭州日報、寧波日報、溫州日報、湖州日報、嘉興日報、紹興日報、金華日報、衢州日報、舟山日報、臺州日報、麗水日報為市級紙質媒介。
省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的項目,至少選擇一家省級紙質媒介發布一次以上招標公告。市、縣級項目中影響較大的項目、投資數額較大的項目以及技術要求較高的項目,也要求在省級紙質媒介上至少選擇一家發布,并且市、縣級項目一年中在省級紙質媒介上發布公告的項目數要占總數的20%以上。
其他項目在各自行政區域的市級機關報上發布一次以上招標公告。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對全省招標公告的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公告的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對發布招標公告的指定媒介進行調整,但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擬發布的項目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
(二)招標方案的核準部門、核準文號;
(三)招標人的名稱及聯系電話;
(四)采用委托招標方式組織招標的,還應當載明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及聯系電話;
(五)招標項目概況:建設規模、總投資、建設主要內容、建設地點;
(六)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七)進行資格預審的,還應當載明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和方法;
(八)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和業績;
(九)報名和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辦法。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八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加蓋公章,并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加蓋備案章。
第九條 指定媒介應當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招標公告的承接檔案制度。
第十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要求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時改正、補充或者調整:
(一)建設項目的招標方案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
(二)招標公告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三)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四)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沒有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加蓋公章的。
第十一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文本應當完全相同。
第十二條 指定媒介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及時向訂戶或用戶傳遞招標信息。指定媒介在收到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五日內完成發布。 第十三條 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內容與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糾正,重新發布。
第十四條 指定媒介的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并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二)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三)未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四)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五)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十六條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指定:
(一)招標人未經行政監督部門辦理公告備案手續,而給予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拒絕、延誤或者變相拒絕、延誤發布省發展改革部門有關招標投標宣傳、管理等方面通告或通知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的;
(四)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發布時間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強迫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非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不符合規定的,可以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投訴或舉報,其投訴和舉報依法受到保護。
第十九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的發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指定發布民用建筑招標公告媒體的通知》(浙計基綜[2001]9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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